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全称为:广东休闲海钓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Recreational Sea- Fishing
Alliance”,英文简称为“GDRSFA”。
第二条 本联盟是一个由海钓协会、海钓俱乐部以及海钓活动爱好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盟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是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盟宗旨和组织原则
1、秉承“以钓会友,以钓结友”,志在加强海钓爱好者之间的联络,珍惜鱼类生态资源,重视环保,提倡健康休闲钓鱼活动,建立海钓安全保障制度,为推动群众性休闲海钓活动健康发展的宗旨。
2、坚持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融合创新、开放共赢的组织原则。
3、本联盟为非营利的联合组织。
第五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20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1、以钓会友,以钓结友。
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休闲海钓活动,加强省内海钓爱好者以及省外乃至国外海钓爱好者的联络与交流;通过技术讲座、技艺交流等活动提升自身的钓技水平,推广休闲海钓文化,提高我省海钓活动的普及程度。
2、规范休闲海钓的行为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休闲海钓活动以及个人的规范标准,推动休闲海钓活动绿色健康发展。
3、与保险企业合作,建立和完善休闲海钓活动及钓手个人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组、秘书处,并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工作小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组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工作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届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委派代表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委派代表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联盟的发展方针与任务;
(二)选举和通过推荐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联盟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八)维护所有联盟成员的利益。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专家组由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专家库中成立休闲海钓专家组,由鱼类增值养殖、环保、旅游、海钓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专家组的职责
(一)制定联盟的海钓相关标准和垂钓行为规范为工作重点;
(二)对本行业的根据国家和省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等有关规定,建立休闲海钓活动以及个人的规范标准等确定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三)专家组按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专家组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家组根据各课题进展情况,可召集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听取汇报,并提出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核心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的职责
(一)管理联盟的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起草、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管理、接待后勤、宣传公关等工作;
(四)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如有项目需要,联盟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提出工作组的工作计划;
2、落实执行项目;
3、定期向理事会提供工作组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必要时设副组长一名,工
作组组长由理事长任命,副组长由组长指定。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联盟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签发联盟文件;
(五)审批联盟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俱乐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成员为各地市海钓协会、海钓俱乐部等单位成员以及海钓活动爱好者等个人委员。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海钓行业相关社团、俱乐部;
(三)热心行业发展的海钓爱好者;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报联盟入会申请表),联盟秘书处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联盟成员。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组织的休闲海钓等的各项活动、并享受联盟海钓保险保障体系;
(二)参加联盟后的各钓鱼协会及俱乐部,仍旧保持原来的组织架构不变及有开展活动的独立必;经同意,可以以协会名义组织休闲垂钓活动。
(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出休闲海钓活动规范标准的建议权;
(四)参加协会和联盟组织举办的技术讲座、培训、展览;
(五)获取协会和联盟动态信息资料和各项技术服务;
(六)优惠使用联盟公共平台的资源;
(七)对协会及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八)理事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和规定,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损联盟名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五)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六)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注销其成员资格,并向全体联盟通报。
(二)理事退会应提前30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报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注销其成员资格,并向全体联盟通报。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对成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政策及不履行联盟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处罚,直至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成员不履行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
(三)理事严重违背本协议和职业道德,经理事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1、自筹
2、捐赠
3、服务性收入
4、其他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省海休钓协进行管理,经费相关工作由联盟秘书处执行。
第三十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常设机构的日常运作和联盟组织的活动,包括
1、联盟秘书处的正常业务活动费用和办公费用;
2、联盟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活动;
3、其他经由理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