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行的湛江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宣布4月1日开始,湛江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章于2024年12月11日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湛江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打造“海上新湛江”、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六大核心内容
明晰管理职责:强化政府统筹,细化部门分工,破解“多头管理”困境;
强化安全保障:规范船舶航行、作业活动及涉海项目管理要求;
应对新兴业态:前瞻性纳入海上风电、海洋牧场、休闲海钓等新领域监管;
完善搜救机制:明确海上搜救机构职责与协作流程,提升应急效能;
压实主体责任:对船舶、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为设定明确规范;
衔接法律责任: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违法行为惩处标准。
《规定》节选如下
第五章 海上风电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上风电场项目的选址应当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加强通航安全专题研究,保障海上风电场水域通航安全。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上风电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执行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各项安全措施以及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海事、渔业、海洋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管理)、建设、施工、运维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根据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下列相应的措施保障安全:
(一)依法办理海上风电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三)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督促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四)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加强现场船舶、人员的安全管理;
(六)制定海上风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海上风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按规定设置海上风电场专用航标、海底电缆标识、防撞设施或者警戒船,并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
(八)按规定建立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对出海作业各类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文书,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船舶不得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或者超能见度标准航行。
第三十九条 过往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水域附近时,应当加强瞭望,安全谨慎驾驶,如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尽量远离海上风电场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第四十条 船员应当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各类应急操作,熟悉风电场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气象、水文、海况、航行通(警)告等情况。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明,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等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等方式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检查和佩带好相关的救护、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配带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七章 海洋牧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洋牧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和海上公共设施安全。
第四十八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水产养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海警机构依法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建立相关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海洋牧场所在海域的专用航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五十一条 新建的渔业养殖工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渔业养殖工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以及养殖平台建造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掌握消防、通信、救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按规定配备适合的海陆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三条 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三)熟悉必要的海上救生知识,了解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休闲海钓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休闲海钓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并且避开航道、锚地、渔业生产作业区。
第五十五条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休闲海钓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职责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海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钓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休闲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在海钓活动开始前,经营单位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作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
从事海上垂钓的休闲渔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休闲海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海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避碰规则;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设备,以及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等安全设备;
(三)不得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
(四)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五)遵守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七条 休闲海钓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对该船舶的航行安全及休闲海钓活动安全负责,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对船上人员海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从事休闲海钓活动的休闲海钓渔业船舶、海钓人员专用靠泊和服务的码头定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查验、船舶现场检查、渔获物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