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打造百家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为目标,推广城市品牌,推动休闲渔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渔民为主体,突出涉渔休闲主题,将传统渔业生产与服务业相结合,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形成集休闲、垂钓、体验、观光滨海旅游度假,经批准开放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一体的综合性渔业休闲示范基地,提高产业的运营水平。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基地创建工作,指导评定示范基地,引导我省休闲渔业科学、安全、健康、全面发展,带动旅游开发经营健康发展,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制定申请和设立本协会示范基地的要求和程序,并对示范基地交通、环境、消防设备、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及会员范围内开发经营农(渔)业观光、果菜采摘、农渔劳作、休闲体验、生态科普、民俗文化、特色美食等特色乡村旅游的农(渔)家乐旅游点。
第三条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专家参加的休闲示范基地评定小组(下称“评定小组”),负责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评定工作。
第四条 评定小组按照《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
第五条 申评单位按广泛参与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评选。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合法,并填报《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第六条 评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得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单位,由评定小组授予相应的标志牌匾,挂在醒目处。标志牌匾由评定小组统一设计制作。未经评定的单位不得使用该标志牌匾。
第七条 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纳入市、县(市、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范围,接受市、县(市、区)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管。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应当按照旅游服务质量督导意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改善旅游服务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八条 评定小组每年对广东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复核评审一次,并根据复核评审结果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保持服务质量、达到标准的,继续维持原有示范基地荣誉;对服务质量提升的,建议并支持其申报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评定;对于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标准的,进行降级或摘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海洋渔业休闲与垂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