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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1月1日起,全国内陆渔船证书“三证合一”

发布时间:2015/12/14 16:35:35

最近,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三证合一”方便渔民

渔船”三证合一”是指将《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养殖船无捕捞许可)三本证书合为一本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即从登船检验开始,到船舶登记,最后到审批捕捞许可,形成了一体化审批程序,改变了过去证多、审批多的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据了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须同时持有《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证件齐全后方可下水捕鱼,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渔民想要下水捕鱼需要跑多个部门,办多本证件,审批程序复杂。现在渔民只需“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检验、三证核发“就可拿到“三证合一”新版渔业船舶证书了。

“三证合一”不但方便了渔民,也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渔船数据和信息动态化管理,特别是为柴油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2017年底前完成换证

此次换证渔船的范围为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的内陆渔业船舶,包括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不包括渔业行政执法船。渔业运输船、冷藏船、供油船、供水船等统称渔业辅助船。

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必须使用全国或者省级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并按新样式打印,1995版内陆渔船检验证书、1996版渔船登记证书和2003版捕捞许可证书证将停止使用。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原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对2016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原证书,渔民可按原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对原证书有效期超过2017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予以公示。对需单独核发内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应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一同发放。

对现有内陆渔业船舶,其船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

新版证书首次办理和管理办法

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核定、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依次进行审批并移交下一个管理机构。捕捞许可管理部门(捕捞渔船)或者渔船登记部门(养殖渔船或渔业辅助船)审批同意后,将船舶所有人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制作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依据有关规定,内陆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证书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合格后由证书核发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或者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需在证书遗失或者灭失后,及时在当地报纸公告声明,并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注销需在渔船拆解、销毁后,及时将原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内陆渔船早已“三证合一”

记者从广东省渔政总队渔政渔监处获悉,从2008年开始,广东针对内陆渔船船小、证多、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经请示农业部后,率先全国改版了内陆渔船证书,精简了原证书中重复的内容,将检验、登记、捕捞许可三本证书合并为一本,并于2009年全面完成换证。同时,广东开发了网页版的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使渔船管理工作更加即时、便捷和高效。无需安装软件,通过电脑、智能终端即可运行该系统,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船名管理、证书签发打印、签证收费、统计查询等业务。进一步提升渔船管理水平,控制内河捕捞强度,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广东版“三证合一”证书是农业部推行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的雏形,有效期为6年,截至2014、2015年,广东版”三证合一”证书基本到期,需要重换证。目前广东省正开展内陆渔船信息化核查工作,全面整治核查发现的问题渔船,全省12000多艘内陆渔船信息化核查工作有望年底完成。到时将与农业部2016年1月1日正式启用的新版证书发换工作完成对接。

(新闻来源:《海洋与渔业》杂志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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