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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16:04:08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精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洋牧场对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为抓手,加大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力度,推动渔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海洋牧场建设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积极促进海洋牧场建设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升海洋牧场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审核工作

原则上,申报的示范区海域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清晰;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不少于3万空方(应附利用声学技术测算已建人工鱼礁区投礁量证明),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申报的示范区礁区历史最低潮水深在6米以上,且不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要对照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附件1)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附件3)。示范区所在海域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位于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范围内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在此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的相关证明。原则上每个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申报的示范区应按推荐顺序排序。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加强指导,切实保证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材料质量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申报单位依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校,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和海底勘探,详细了解示范区所在海域地理、水文、环境及生物资源条件,制作符合规范的地理位置图,提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材料编写质量。

申报材料要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附件2)规定格式编印成册(一式6份),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于20181030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电话:(01059192934;传真:(01059192965;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

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930

 

 

(新闻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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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yj.moa.gov.cn/bjwj/201810/t20181009_61603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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