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草拟了《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完善全省海洋、内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渔业组织化建设和自主管理,切实压减捕捞能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渔业资源养护,推动全省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厅草拟了《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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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从事国内渔业捕捞活动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业船舶以及在本省管辖水域内作业的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未作规定的,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制度】渔业捕捞依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申请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 【管理主体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 【组织化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捕捞管理,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鼓励渔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渔业组织,为成员提交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自我管理。
第六条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渔船管理系统】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证书文件制发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 【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确定】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拟订指标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根据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作业传统和捕捞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和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与国内海洋大型捕捞渔船数量之比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申请人为企业的,也可以由其登记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制造渔船的补充材料】申请制造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建造设计图纸;
(二)原渔业船舶淘汰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船舶定点拆解厂(点)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者处理的证明;原渔业船舶因事故灭失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应当提交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
(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被淘汰或者灭失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限额内有空余指标,申请制造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建造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申请更新改造渔船的补充材料】申请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三)申请增加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应当提交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或者灭失渔业船舶的拆解、销毁、处理或者灭失的证明,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建造设计图纸。
第十三条 【购置渔业船舶的补充材料】申请购置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所购置渔业船舶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三)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四)渔业船舶交易合同;
(五)渔业船舶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渔业船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内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原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可以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但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原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十五条 【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数量与国内海洋大型捕捞渔船数量之比不足三分之一的,可以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购置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
根据渔业产业布局,需要超出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批准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购置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与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十六条 【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原则】原内陆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可以制造、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原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与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互相转换。
第十七条 【内陆捕捞渔船退出和更新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内陆捕捞渔船逐步退出渔业生产。内陆捕捞渔船的拆解可参照海洋渔船拆解操作规程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内陆捕捞渔船的拆解办法。
鼓励内陆捕捞渔船实行标准化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小型捕捞渔船的数量限制】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拥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的,可以继续以现有渔船开展捕捞作业;需要制造、更新改造的,制造、更新改造后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
第十九条 【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购置休闲渔船,应当申请取得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按规定检验、登记,并申请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内陆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可以按照捕捞渔船大、中、小型分类标准,制造、更新改造同类型的海洋、内陆休闲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船数不得超过原捕捞渔船的船数,但功率不受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限制。
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后制造休闲渔船,或者将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按本办法制造、更新改造而成的休闲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后,可以制造、更新改造休闲渔船,但制造、更新改造休闲渔船需按照原大、中、小型分类标准,且船数不得超过原船数。
第二十条 【购置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购置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购置渔业船舶的,卖出地、买入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相应核减、核增。
第二十一条 【禁止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违法行为】禁止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未取得指标或未依照核定的指标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禁止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委托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舶。
禁止为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更新改造渔业船舶。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国内海洋大中型拖网、围网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签发。其他国内渔业船舶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 【海洋、内陆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海洋、内陆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为国内海洋捕捞辅助船申请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应当载明船舶所有人、作业水域、辅助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休闲渔船应当实行企业化经营。
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由船舶所有人和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休闲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休闲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水域、作业时间、航线和停泊点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应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取得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开展捕捞作业;
(二)捕捞特定水生生物品种;
(三)使用特定渔具、方法进行捕捞。
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可以单独使用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海洋、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专项渔业捕捞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专项捕捞项目管理】专项渔业捕捞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渔业捕捞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徒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申请】在天然水域进行徒手捕捞作业,应当申请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申请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作业人的户口簿;
(三)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四)申请人所在渔业组织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身份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渔具、捕捞方法、作业水域、作业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应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情形】需要使用养殖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收获养殖水产品作业,或者使用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申请取得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作业规则】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不得跨海区作业;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地级市作业。
徒手作业不得跨县生产。确需跨县生产的,必须向渔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休闲渔船可以使用钓具、刺网和笼壶进行作业,禁止使用围网、拖网、张网、耙刺、陷阱、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进行作业,并且不得在水上转载或者交易渔获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异地挂靠】企业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户籍与企业登记地应当为同一县(市);为海洋渔业船舶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登记地应当为沿海县(市)。
前款所称沿海县(市),是指有海岸线的县(市)。
第三十五条 【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作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开展专项渔业捕捞作业、临时渔业捕捞作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捕捞许可证年审】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审。当年申请取得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首次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与渔业法衔接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未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擅自委托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舶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舶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为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9月25日颁布,1997年12月31日、2002年5月28日修订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hdjlpt/yjzj/answer/6531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