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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出台 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1/1/11 15:44:26

近日,《海洋与渔业》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式出台。

2011年,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发展,《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部分条文已难以适应休闲渔业的发展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目前,修订版正式印发,将于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休闲渔业是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广东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目前广东多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为各种业态的休闲渔业发展提供依据,促进广东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重新定义休闲渔业,范围更广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了总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418条。

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休闲渔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渔村、渔业生产资源、渔法渔具、水产品及其制品、渔业自然生物及人文资源等),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主动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渔业产业形态”。这比原版的“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范围更广,更符合目前广东省休闲渔业的发展形势要求。

经营单位不设资金门槛要求

在《办法》修订版中,将原“第二章 经营单位”修改为“第二章 经营管理”,并在经营项目中,在渔业捕捞、养殖、加工、增殖等基础上衍生出了渔事体验、休闲垂钓、水族观赏、渔业科普(展示)、休闲渔业赛事、休闲渔业节庆活动等业态进行规范。此外,还对经营单位经营资格、经营条件、经营项目要求、安全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

修订版中已删除了原《办法》中“在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内陆水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门槛要求,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渔业’”即可。


休闲渔船核载游客要求不超12


《办法》修订版第二章第七条中还明确“休闲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核定载运游客人数不超过12人”,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船上要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雷达反射(应答)器、定位、救生等设备。


休闲渔船的行为规范要求更严


新《办法》对原“第三章 船舶及船员管理”与“第四章 从业管理”修订合并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明确休闲渔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超抗风等级、浓雾、洪水等恶劣天气离港或拒绝回港;

2. 超越本船舶核准作业区域营运;

3. 超载、超核定航区;

4. 擅自改变停靠点和航行线路;

5. 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

6. 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7. 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轮渡业务、商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8. 夜间航行活动;

9. 营运期间,游客不穿着救生衣;

10. 提供或容许有碍公共秩序与社会文明的活动;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休闲渔船经营服务海域最远端距离大陆或有居民海岛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且有明确的航行线路。


加强休闲渔船的监督管理


新《办法》明确“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休闲渔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归并为参照《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驶离休闲渔业区,超过规定经营范围、规定时间作业、载员人数上限,或者有其他违反新《办法》的行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处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海洋与渔业杂志,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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