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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 渔业捕捞办证,船东们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1/2/19 10:05:38

第一条购船造船要申请,先办指标再办证。


1 凭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书,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和办理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2 六种情况不予办理船网指标。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制造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四)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五)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3 两类情形不予办理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CwgZAHn6EtbujNyUz7Ujw





第二条及时办证很重要,过期指标就没了。


1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后超过12个月未重新申请指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收回指标。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2 指标批准书过期未依法延续的,收回指标。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一次,延展期不得超过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的有效期。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3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因更新改造注销的除外),视为自行放弃,收回指标。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二)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

(三)不再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证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s-pdYj_XR-m9ZnTIqYa7Q





第三条证书失效有4种,无证捕捞很严重。


1 四种情形捕捞许可证书无效。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三)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四)被撤销、注销的。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在检查时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2 证捕捞的处罚规定。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zuKUPds06NXG-mkX3y3-w





第四条船机桨,要匹配,功率不符属违规。


1 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须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略)


2 渔船主机等重要设备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3 渔船主机功率等重要参数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一致的,方可办理捕捞许可证年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略)


4 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捕捞许可证书无效。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三)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四)被撤销、注销的。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在检查时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8QNnMlHu9iZS7uvlKmajg




第五条许可内容要记清,捕捞作业要遵循。


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六项内容包括: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2 捕捞许可证要随船随身携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26uG71EyI3jrIuBTb7NSw





第六条禁渔区线是分界,大中在外小在内。


1 按船长划分大、中、小型海洋渔船。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八条 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三类:(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2 跨海区、跨省购买捕捞渔船有限制。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3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4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4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在南海区禁渔区线外生产,小型渔船只能在广东省禁渔区线内生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TSveUdX-9BLUDuN3uvw5Q





第七条许可证,要年审,6项条件要记清。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可以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ULcNAyMqjzzqRlKPZID2A





第八条渔捞日志认真填,珍惜信用莫儿戏。


1 渔捞日志是渔业统计数据最重要的原始来源,真实完善的渔捞日志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捕捞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海洋大中型渔船从事捕捞活动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渔捞日志应当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其他渔船渔捞日志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在返港后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渔捞日志。公海捕捞作业渔船应当每月向农业农村部或其指定机构提交渔捞日志。使用电子渔捞日志的,应当每日提交。

第五十二条 船长应当对渔捞日志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冻结指标、捕捞许可证办理。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规定予以限制,并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渔船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eETMWq80TeKCvmB-G8wMQ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1-24,整理 海洋与渔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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